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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新政出台

南京日报  2017-06-23 11:34

[摘要]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21日发布,明确了主城六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最大的亮点是,若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提前搬家,获得的奖励将达到房屋总评估价的40%。《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21日发布,明确了主城六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的亮点是,若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提前搬家,获得的奖励将达到房屋总评估价的40%。《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

鼓励货币化安置和提前搬迁

住宅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由三部分组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此外,区政府还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提前搬迁的奖励方法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以上规定体现的就是‘越早搬受益越大’。此举也是为了鼓励更多市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玄武区住建局副局长巢庆芳举例告诉记者,一套评估总价100万元的房子,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到的市、区两级奖励可达40万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鼓楼区征收办副主任丰小兵告诉记者,该区五佰村项目征收拆迁时,每户居民是按照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的临时安置费。

其他补助费用则包括: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这是人性化拆迁的一种体现,此前已在多个项目执行。”丰小兵举例说,五佰村项目中的低保户、重大疾病、二级以上伤残、90岁以上高龄老人均额外获得了3万元救助,而对于低保边缘户、80岁以上高龄老人等,则给了2万元救助。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由市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以前搬迁补助费是统一按照50元/平方米补助,今后各区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而空调热水器等设备迁移费,均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计算。”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姚亮表示,新政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更符合市场实际,体现出对百姓的照顾,考虑得更加全面。

工厂:

提前搬迁奖励房产总价5%

大量地块征收时,都涉及到工企单位的搬迁。《规定》除了对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进行了明确,还首次明确了提前搬迁的奖励规定。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而对于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提前搬迁,对生产会造成较大影响,新政明确给予合理的奖励,这是此前未有的。”姚亮告诉记者。

破墙开店:

发放停产停业损失

南京的临街门面房中,相当一部分是住宅“破墙”开出来的。对于这类房屋的征收,《规定》明确,补偿标准还是参照房屋原用途。若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

不过,这类房屋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政府将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例如,一处房屋按照住宅性质认定评估总价为100万元,若按营业用房认定评估总价是120万元,20万元就可作为停产停业损失。”丰小兵介绍。

《规定》还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而对于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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